•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4-00023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2024〕50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4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6:26

      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各企业:

      当前,我区进入夏日高温季节。根据气象预测,7-9月我区气温总体偏高,持续的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健康将产生较大影响。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

      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彻到暑期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当中,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二、确保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

      严格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丰泽区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到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渠道,普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违反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高温津贴等规定的行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各劳保所要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快递物流等行业重点,深入高温作业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4日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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