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2024〕33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3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涌泉”行动政策措施,根据《2024年泉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二条措施》(泉人社规〔2024〕3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泉人社文〔2023〕196号)文件要求,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就我区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区组织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通过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见习机会,拓展就业见习单位范围,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实施
(一)见习对象。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优先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未就业、无在我市缴交过社会保险费,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未在我市缴交过社会保险费,且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距离开始见习的时间在16-24周岁之间的失业青年。
(二)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见习期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补贴标准。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12个月的见习单位,每月按不高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每月支付给见习人员的费用也应不低于补贴标准。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或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见习补贴。
(四)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可开发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并填写《丰泽区青年见习岗位开发申报表》于7月31日前报送区人社局审核,并由见习单位在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经区人社局确认开发的岗位才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确认开发的见习岗位有效期截止至10月31日。
2.见习单位接受见习青年前,应向区人社局备案,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详见附件)报区人社局备案的,不得申领就业见习补贴。
3.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及时向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再商请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列支发放。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受理时间截止至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青年见习计划将纳入年度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项目。各街道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抓好实施。
(二)加大宣传动员。各街道要大力宣传见习计划和政策措施,宣传各辖区经验做法和成效,讲好青年见习故事,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就业和成长发展的社会氛围。
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区人社局联系。
联系电话:28681030,
联系地址: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10室(妙云街树脂大楼6楼)。
附件:丰泽区青年就业见习办理指南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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