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3-0100-2024-00016
    • 发布机构:区工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4
    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工信局包容审慎监管 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14 11:41
     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工信局包容审慎监管

    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

     

    局各股室:

    根据《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泉工信规〔2024〕2号)、《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免于行政强制事项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现予以印发执行。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25日


    附件1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须全部满足)

    法律依据

    备注:配套监管措施

    1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2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节能利用效率低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3

    对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对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处罚

    4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5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行为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6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修订)(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第四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7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五年编制节能规划,每年定制年度节能计划,并按要求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8

    对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9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从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罚款;(三)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10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附件2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须全部满足)

    法律依据

    备注:配套监管措施

    1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执法。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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