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3-0100-2024-00014
- 发布机构:区工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4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工信安全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泉政文〔2017〕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泽区行政区域内工信安全监管领域(民爆、陆上油气长输管道等行业)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全区工信安全监管领域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事故隐患、无具体非法、违法和谎报、瞒报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区工信局举报电话22508158或者以传真(22508136)、书信、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通讯地址: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树脂工艺品大楼9楼901室;邮政编码:362000。
第八条 接收举报后,应及时按照内部工作程序进行登记、查证、并在查证结束后立即与举报人联系。
第九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三)举报人对查证结果要求答复的,应在查证结束后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形和奖励数额,按《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类别 |
举报的具体情形 |
奖励数额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类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300元—500元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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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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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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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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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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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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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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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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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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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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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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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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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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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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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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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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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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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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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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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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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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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或者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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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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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教育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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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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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立即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未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未及时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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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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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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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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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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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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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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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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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类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1000元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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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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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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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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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 事故类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1000元 |
举报瞒报、谎报一般死亡事故的。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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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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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 |
10000元 |
|
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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