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3-01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泉丰工信〔2024〕45号
- 发布机构:区工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4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行政
执法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2.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
3.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制度
4.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5.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群众来访、举报件的查处;
(三)行政处罚;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股室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承办分管领导决定;局领导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承办股室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告知是指我局对行政相对人在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而依法进行处罚时,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行政处罚告知及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二)其他依法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并归入案卷。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作出对其更为不利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过着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六条 采取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面向当事人口头说明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等,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七条 采取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填写统一格式的文书,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条 因我局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执法股室承担责任。当事人对我局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程序性审核。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吊销许可证、执照;
(二)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电力执法中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民爆行业行政执法中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陆上长输油气管道行政执法中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投资行业行政执法中处以15万元以上罚款;节能执法中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原材料行业执法中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三)对企业处以责令停业停产整顿、停产关闭的行政处罚;
(四)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成立局法制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局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工作小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股室(以下简称“承办股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法制审核工作小组进行法制审核;需要征求其他业务股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股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由承办股室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股室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或者未按照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
第七条 承办股室送审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时,应当按《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听证笔录,承办股室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附上目录清单。承办股室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或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超出我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审核工作小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在指定的时间予以补充。
法制审核工作小组收到承办股室送审材料齐备之日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提请解释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法制审核期限内。
第十条 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享有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六)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分管法制审核的领导同意后,送承办股室。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股室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建议;
(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的建议;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依法完善法定程序的建议;
(六)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提出建议适用或者更正的建议;
(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建议。
第十三条 承办股室应当充分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对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二)(三)(四)(五)(六)问题的执法决定进行补充修改完备。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2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案股室,审核意见书应当纳入执法案卷。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股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制审核
工作小组
成员:王婉红(局经济运行股干部)
盛龙飞(局信息技术股干部)
杜旭辉(局工业发展股干部)
陈国平(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局法律顾问)
法制审核工作小组作为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全局的法制审核事务。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20〕号
执法项目(包括违法事实) |
|||||||
案件来源 |
送审日期 |
||||||
承办人员 |
|||||||
承办股室负责人 |
|||||||
承办股室 拟处理意见 |
|||||||
审核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是 |
否 |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否 |
|||||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
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
是 |
否 |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否 |
|||||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否 |
|||||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审核工作小组: 年月日 |
|||||||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
附件4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行政执法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事项属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在告知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本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承办股室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电力执法中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民爆行业行政执法中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陆上长输油气管道行政执法中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投资行业行政执法中处以15万元以上罚款;节能执法中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原材料行业执法中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金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金额数量同前款规定;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局组织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当事人应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提出申请后,承办股室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六条 行政处罚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四)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机关负责人认为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成立,应当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五)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七)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听证结束后,承办股室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书面听证报告,按照有关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公开公示时,应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予以公开。
第三条 按照“谁处罚、谁公示、谁负责”和“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向全社会开放查询。
第四条 公示时间及范围: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到信用泉州进行公示(“七日双公示”)。
第五条 公示内容及期限:公示内容为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别、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等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其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时,公示期限为两年。
第六条 公示期间,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需变更公示信息的,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制作标注信息,并在公示栏中以醒目方式公示。
第七条 本制度由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局领导。 |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2024年11月13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