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2-01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泉丰发改审〔202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7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泉州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节能审查的意见
    时间:2025-01-17 15:35

      泉州市公安局:

      报来《关于申请泉州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节能审查的函》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要求,经审核,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市公安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项目代码:2407-350500-04-01-276196)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2209.86吨标准煤(当量值)、5206.07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费电力1789.52万千瓦时、柴油7.236吨、新鲜水11.06万吨。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9年2月,新增能耗将纳入泉州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泉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双控”目标影响较小。

      四、请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管理,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请自行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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