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民养老〔2019〕8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福建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项目建设业务管理办法》《福建省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业务管理办法》《福建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业务管理办法》等4项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反馈。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培育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业务管理,规范省级专项补助的申报、使用、监督,切实提高公共财政补贴投入精准化水平,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17号)、《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第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组织申报、实质性审核、日常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形式性审核和使用监督,并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数额,填写《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样表附后);
(二)《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属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应当提供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PPP项目合作协议;
(五)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的,应当提供已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自建的,应当提供场所属于投资人的房产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属租用场地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床位运营补贴的,应当提供老年人花名册(含自理老人和失能老人),其中属于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和主管部门审批文件;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当提供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还应当提供与街道(乡镇)的合作协议、自有产权证明或场所租赁合同证明;
(七)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作为省级专项补助申请、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切实起到第一道审核的关键作用,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公示等形式做好审核工作,每年1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省级专项补助申请,会同财政部门书面报送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
第八条 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县(市、区)民政部门加强指导,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督促检查,每年2月1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上年度完成项目的省级专项补助。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投入运营,床位和护理型床位使用情况,市本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情况等;
(二)审核后的《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三)上级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民政厅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后,联合省民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拨各地,并将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补助类型和标准
第十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分为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和床位运营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按照用房权属分类补助,主要用于补助民建养老服务机构改、扩、新建用房所需费用或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
(一)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
(二)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
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地方既有规定负担。
第十二条 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分为非护理型和护理型两种运营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入住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日常运营所需费用。
护理型床位指能够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医疗、康复等专业服务的养老床位。
第十三条 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其补助对象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非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床位运营补贴。
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其补助对象分为: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
(二)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
(三)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1200元床位运营补贴。
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地方既有规定负担。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累计床位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接受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的,取消其受补助资格,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补助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开展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送上级民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将组织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情况、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表一至表五)
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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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PPP工程包项目床位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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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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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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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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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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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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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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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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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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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护理型床位数(张)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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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及年检情况 |
项目性质(非营利性□ PPP项目□) 需要年检(是□否□) 年检情况(通过□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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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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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入住床位数(张) |
非护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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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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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张) |
非护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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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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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护理型床位补助(万元) |
护理型床位补助(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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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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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
民政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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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
民政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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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意见 |
民政厅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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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 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 2.申请省级补助金额=年平均入住床位数×1000元(或1200元)。 3.项目性质及年检情况项目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选项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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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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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公建民营床位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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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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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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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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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时间 |
年 月 日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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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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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床位数(张)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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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需要年检(是□否□) 年检情况(通过□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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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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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入住床位数(张) |
非护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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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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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张) |
非护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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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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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护理型床位补助(万元) |
护理型床位补助(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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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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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
民政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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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
民政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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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意见 |
民政厅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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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 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 2.申请省级补助金额=年平均入住床位数×1000元(或1200元)。 3.年检情况项目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选项打“√”。 |
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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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营利性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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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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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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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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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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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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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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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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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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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床位数(张) |
护理床位比例(%)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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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月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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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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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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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
民政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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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
民政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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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意见 |
民政厅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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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月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累计数/本月实际天数; 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 申请省级补助金额=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1200元。 |
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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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PPP工程包项目一次性开办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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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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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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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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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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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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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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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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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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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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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及年检情况 |
项目性质(非营利性□PPP项目□) 需要年检(是□否□) 年检情况(通过□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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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情况 |
自建(是□否□) |
租赁(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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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次性开办补助历史情况 |
曾补助□ 未补助□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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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
民政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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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
民政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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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意见 |
民政厅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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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开办时间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记载时间为准。2.项目性质及年检情况、用房情况、省级一次性开办补助历史情况等项目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选项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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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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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民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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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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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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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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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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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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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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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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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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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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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月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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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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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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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
民政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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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
民政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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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意见 |
民政厅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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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月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累计数/本月实际天数; 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 申请省级补助金额=年平均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600元。 |
福建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
项目建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的建设管理,规范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项目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运营的,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15张,鼓励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7〕66号)中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建设、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床位(躺椅)设置不少于3张,鼓励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7〕103号)中星级标准建设。
第三条 各地要统筹设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为老服务设施,推进为老服务设施网格化布局、标准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护理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民政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的申报、立项储备、审核、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责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形式性审核和使用监督,并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程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填写下一年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项目省级补助申报表》(样表附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实地查看等方式严把审核关,建立储备项目库。每年9月15日前,从项目库中审核、确定前期条件成熟的具体项目名单,并填写下一年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项目省级补助申报汇总表》(样表附后),会同财政部门行文上报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
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县(市、区)民政部门加强指导,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督促检查,每年9月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财政厅行文上报下一年度养老服务工程项目计划建议方案,申请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参考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口老龄化情况、相关设施现有情况、项目申报数量、项目库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绩效考评正向激励等因素,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任务分解,并按照补助标准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切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各设区市,并及时将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行文下达具体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并抄送省民政厅、财政厅。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个项目平均投资约300万元,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个7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平均投资约35万元,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个17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可用于房屋建设改造及必要的设备配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从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九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要通过财政奖补、盘活资产、企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项目资金缺口问题。
第十条 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标准、项目造价标准等因素统筹省级补助资金,但要确保下达任务数量不减、标准不降、资金安全、按时完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要指导建设单位倒排时序进度,确保当年项目当年完工。新建规模较大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酌情适当放宽时限,但当年至少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最迟次年6月底前必须全面建成投用。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协助解决项目建设用地、改造、开办、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形成现场办公机制,联合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养老服务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督查,建立“月报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年从4月份起,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向省民政厅上报一次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开展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民政、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表六至表七)
表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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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养老服务工程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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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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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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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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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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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 |
(具体到门牌号、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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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建规模、设施 |
建筑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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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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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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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具体功能室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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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具体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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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情况 |
(至少包含项目所在社区或村的人口总数、老年人口总数、失能空巢等特殊困难老人数;已有养老服务设施、专业化服务组织情况;项目建设、管理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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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筹集 |
○地方财政资金 万元 ○社区、村集体投入 万元 ○社会捐助 万元 ○其他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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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营 管理方案 |
○互助服务自我管理○村委员会管理○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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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文化娱乐○日间照料○就餐○休息○医疗卫生保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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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补助金额及用途 |
申请资金 万元 用途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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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 |
(盖章) |
县级民政部门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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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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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养老服务工程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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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财政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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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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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在县(市、区) |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建设主体 |
建设规模(㎡) |
设置床位数(张) |
总投资 (万元) |
资金来源(万元) |
项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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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 |
地方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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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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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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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乡镇)XX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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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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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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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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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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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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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幸福院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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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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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镇)XX村农村幸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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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镇)XX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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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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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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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建设性质包括新建、改造、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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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护理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提高政府兜底保障的工作效率,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试行简易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对属于完全失能的低保、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可自愿填写《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样表附后),并提交低保或计生特殊家庭有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街道)要指导其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表格,并做好对非现金形式护理补贴制度的政策解读。
(二)村居入户评估。各村(社区)要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由各村(社区)两委主干1名、驻村干部或社区专干1名、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1名组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小组接到申请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入户对低保、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进行当面核实,对是否属于“完全失能”进行认定、建档,并填写《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表》(样表附后)。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半失能”;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失能”。
(三)乡镇(街道)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结合入户评估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对补贴发放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盖章确认后的申请表,同时统计填写《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样表附后)。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由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1名,会同乡镇卫生院或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1名共同进行二次评估确认。
(四)县级审批。经审核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自审批之日起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填报本年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样表附后),表格采用每年前9个月的算术平均数据,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第五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上报的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并做好本年度补助资金结算工作,并将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对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省级补助从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专项中支出,各地补助资金可多渠道筹集,将本级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
第七条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可重复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第八条 护理补贴原则上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工作责任主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护理补贴。针对偏远山区服务券(卡)无法落地的问题,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议定具体发放方式,并将实施细则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公正、透明、便捷、安全,切实让完全失能老年人受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于每年3月前全面核查一次;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定期会同相关卫生部门或村(社区)人员,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老年人要及时停发护理补贴。
第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并将绩效评估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民政、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18〕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表八)
2.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表(表九)
3.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表十)
表八
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填表时间: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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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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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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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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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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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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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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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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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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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低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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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申请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与被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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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计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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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其他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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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或 村委会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或街道 初审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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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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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须附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监护人或委托人的,一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低保或计生特殊家庭证明。2.是否享受其他补贴包括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
表九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表
评估时间: 评估地点:
镇(街)、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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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以下各项自理能力 (是填“1”,否填“0”) |
自理能力评估结果 (三选一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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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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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吃饭 |
穿衣 |
上下床 |
如厕 |
室内行走 |
洗澡 |
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全自理) |
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半失能) |
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失能)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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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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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小组人员签字:
表十
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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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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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街镇 名称 |
护理补贴发放总人数(单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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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低保发放人数 |
其中:计生特殊 家庭发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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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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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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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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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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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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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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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17号)和省财政厅、民政厅印发的《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龄补贴发放对象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
第三条 坚持应补尽补、及时足额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龄补贴应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第五条 对退出低保或死亡的,应同最低生活保障金停止时限一并停发。
第六条 在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分档补助、分类施保等要素确定的低保家庭补助金额基础上,对其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叠加发放100元的高龄补贴。各地根据经济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可适度提高补贴水平。
第七条 发放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渠道,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各地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据维护,及时将对象信息、发放资金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落实动态管理要求。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省级补助资金从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专项中安排,各地应多渠道筹集高龄补贴资金,将本级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
第十条 省级补助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省级补助按照各地实际人数、补助基数100元、财力状况等因素予以分档(80%、60%、40%、20%)补助。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联合盖章报送辖区内各县(市、区)上年度发放人次、金额,省级财政予以据实结算,并将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的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纳入扶贫(惠民)资金监管系统,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存在滥用权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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