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春季疫情期间学校收费
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公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0〕9号)精神及《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春季疫情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丰泽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住宿费、代办费结算工作。
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收住宿费,学生因疫情防控原因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结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代办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做好返校复学后幼儿园保教费结算工作。
2022年春季疫情防控期间保教费按月结算,若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在入园时签订的协议有包含退费办法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1、参照市局文件规定,3月份退半个月、4月份退半个月(2022年春季学期保育教育费按4.5个月收取,每个月按22天计算)。
2、疫情过后因家长原因不再入园的,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文件规定,退还50%的保育教育费。
3、家长提出转园、退园的,各校应积极配合予以退费,幼儿仍在本园就读的退费工作在本学期结束前完成。
三、合理确定退费方式。
集体办、各民办幼儿园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家长需求,确定退费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校若将所退费用作为春季学期延时服务或抵顶下学期同项目收费,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充分尊重家长意愿和选择,经双方书面协议等形式确认后才可施行。
四、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收费事项。
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的其他规定,不得违规乱收费。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疫情期间收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丰泽区教育局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2022年5月5日
抄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陈清拥常务副区长、叶春泉副区长。 |
泉州市丰泽区教育局 2022年5月5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