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婉婉、李本霞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6-03-11 17:25 阅读人数:1
        关于给予刘婉婉、李本霞行政处罚的公示,详见下表: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刘婉婉非医师行医案  刘婉婉 泉丰卫医罚【2026】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经诊所备案,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1月24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侨乡体育馆户外张贴有“首尔亚美国际纹绣学院”字样的临时摊位从事使用美容点痣扫斑笔通过灼烧方式为患者祛除扁平疣的医师执业活动,获得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共555元(已退还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泉丰卫医证保决[2025]C02号)中登记的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 2026/03/11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李本霞非医师行医案 李本霞 泉丰卫医罚【2026】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1月26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侨乡体育馆户外张贴有“首尔亚美国际纹绣学院”字样的临时摊位从事使用美容点痣扫斑笔通过灼烧的方式为张建兴等患者祛除扁平疣的医师执业活动,获得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共55元(已退还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泉丰卫医证保决[2025]C01号)中登记的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 2026/03/11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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