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泉州丰泽百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泉州市蜜柠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魏晓文、庄瑛瑛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07-22 09:35 阅读人数:1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泉州丰泽百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泉丰卫医罚〔2024〕13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泉州丰泽百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超级别为3名患者开展美容外科二级项目颞部除皱术、面中部除皱术,获得违法所得19800元(违法所得已退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部关于武汉中墺医疗美容门诊部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422号) 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2024/07/22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泉州市蜜柠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泉丰卫医罚〔2024〕14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泉州市蜜柠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诊所名称:丰泽蜜柠医疗美容诊所)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照规定为患者蔡丽丽、陈丽芳填写门诊病历,患者陈丽芳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1日的治疗记录上医师未签名,患者蔡丽丽2024年6月2日的治疗记录上医师未签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2024/07/22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魏晓文 泉丰卫医罚〔2024〕15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师魏晓文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照规定为患者蔡丽丽、陈丽芳填写门诊病历,未在患者陈丽芳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1日的治疗记录上签名,未在患者蔡丽丽2024年6月2日的治疗记录上签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2024/07/22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庄瑛瑛 泉丰卫医罚〔202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庄瑛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5月25日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泰禾广场12号楼819室内为他人实施脸部注射填充及埋线双眼皮项目的医疗美容项目,获得违法所得10400元(该违法所得已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没收泉丰卫健医证保决〔2024〕B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内登记的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6倍共计62400元罚款 2024/07/22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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