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丰泽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0-10-15 16:57 阅读人数:1

 

 

 

 

 

 

 

泉丰政卫健2020〕153号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

丰泽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指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丰泽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共标准化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15日

 

 

 

 

 

 

抄送:市卫健委,区信息公开办,存档(二)

 

丰泽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指引(试行)的通知》(泉卫函〔2020〕224号)和《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20〕24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我局编制完成了《丰泽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及《丰泽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目录》)。

   一、总体要求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深化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水平和行业监管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增强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严格落实《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标准目录》等相关信息,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为群众、企业办事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要贯彻各级政府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决策部署,把规范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提升卫生健康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以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全面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显著提升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

  二、适用范围

  《标准指引》适用于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三、标准目录制定实施有关要求

  《标准目录》编制工作以易于社会公众查阅和使用监督,便于各有关单位对照操作为原则,根据市、区关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参考《泉州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清单化公开事项和内容。我区的《标准目录》共包括政务公开事项11大类、160项,原则上应予以全部公开。考虑我区实际情况,《标准指引》对本目录公开事项及相关要素可调整的情形作出规定如下:

   (一)关于“序号”。序号共4位,由2位一级事项代码和2位二级事项代码组成。“一级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公共服务等11类,代码依次为01、02、03.....。“二级事项”代码为同一“一级事项”中的顺序排列。

   (二)关于“公开事项”。主要依据为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家、福建省、泉州市卫生健康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级事项原则上不能减少。凡需增加二级事项的,应当按同一事项类别顺序编码,并按表头所列类目补全相应事项内容。 《标准目录》发布后还将进行动态补充完善,现有目录并未涉及卫生健康领域所有事项,对是否公开存在争议、涉及正在修法的事项(如涉及职业病等的相关事项)暂未纳入,将在今后实施中逐步完善。

  (三)关于“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不得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四)关于“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每项公开事项公开的基本依据,不在每项公开事项的公开依据中重复列出,仅列出专门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依据。

  (五)关于“公开时限”。《条例》“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规定,以及《指导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基本公开时限”。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可根据自身条件和服务能力调整承诺时限,但承诺时限不得低于“最基本公开时限”的要求。法律法规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公开渠道和载体”。《标准目录》中仅规定最基本的公开渠道,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可根据单位实际条件和便民服务需要自行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还可探索创新公开的渠道和方式。其中,选择“精准推送”方式的要谨慎对待,不得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四、其它要求

  (一)局办公室依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梳理和编制符合我区实际的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建立健全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实际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二)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要将贯彻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明确目标任务,全力配合推进我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丰泽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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