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一医院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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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
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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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院区(以下简称“该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医院正在营业,“生化+紫外消毒+次氯酸钠”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法定排污口正在排水。泉州市丰泽环境监测站在该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即法定排污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医院法定排污口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47.3mg/L,超过环评批复要求45mg/L(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的氨氮应达到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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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专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泉州市第一医院超标排放废水,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39793.2—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方法,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3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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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泉州市第一医院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91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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