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星垃圾转运站迁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2024-12-17 09:32 阅读人数:1
一、北星垃圾转运站迁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泉州市东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佳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北星垃圾转运站迁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北星垃圾转运站迁建工程项目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金崎社区(东临滨海街、北临东海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占地面积约8498m2,拟规划建设1栋转运站主站房、1 栋配套用房及污水处理站、门卫、计量室等,总建筑面积约6089.07m2。迁建后,项目垃圾转运站日转运生活垃圾 440 /天,为中型转运站,不包括大件垃圾(大型家具、衣柜、床垫等)及有害垃圾转运。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北星垃圾转运站迁建工程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一、施工期要求

建筑施工阶段应加强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清运,不得随意倾放。选用高效低噪声施工机械,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实体围墙,各施工阶段建筑噪声应严格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二、运营期要求

1.废水:

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转运站化粪池进行处理;转运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垃圾渗滤液、废气治理设施废水)、初期雨水一同排入转运站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分别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 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1 B 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市东海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项目转运站作业车间应采取密闭形式作业,卸料大厅和转运车转运大厅设置植物液雾化喷淋除臭设施。卸料及压缩工序产生的废气及污水处理站臭气集中收集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相关标准限值。

食堂油烟应经规范安装的净化设施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中“小型规模”排放标准;备用柴油发电机产生的废气经排气管引至楼顶排放。

3.噪声:

项目应合理布局,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项目厂界东南侧临近滨海街一侧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侧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废:

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配套建设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建设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套建设事故废水收集池,配备相应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环境影响。 

三、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执行。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请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17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2506087   

  通信地址:丰泽区妙云街160号丰泽区政务服务中心422号窗口(生态环境局)

邮 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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