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养老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2024-11-01 10:22 阅读人数:1

  一、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养老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泉州市丰泽丰泉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合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养老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养老院建设项目选址于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南埔山片区改造规划用地A-05地块(2022-22号储备用地),项目总投资23800万元,用地面积9308m2,总建筑面积约21262.44m2,拟新增住院床位92张,养老院床位39张。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养老院建设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一、施工期要求

  建筑施工阶段应加强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清运,不得随意倾放。选用高效低噪声施工机械,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实体围墙,各施工阶段建筑噪声应严格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二、运营期要求

  1.废水:

  项目院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并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管网系统。项目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检验废水单独收集经中和预处理后汇同其他医疗废水(门急诊废水、病房废水、医务人员废水等)排入污水处理站;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进入化粪池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院区污水处理站。整个医院只能设置一个方便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外排废水应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氨氮指标达到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的B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

  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污水处理站臭气集中收集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臭气执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要求及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食堂油烟应经规范安装的净化设施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中型规模排放标准;备用柴油发电机产生的废气经专用排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

  3.噪声:

  风机、水泵等设备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消除污染。项目厂界北侧临华园南路一侧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三侧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项目院界区域内环境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应加强源头管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危险废物(包括污泥、栅渣、废活性炭等)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单独收集、杀菌消毒、贮存并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容器收集,消毒、杀菌处理后移交至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5.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执行。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放射科需另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辐射类)。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22506087   

  通信地址:丰泽区妙云街160号丰泽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22号窗口(生态环境局)

  邮 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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