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8.14)
2024-08-14 11:11 阅读人数: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泉州乐莎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91350503MACAAF6H06

周建平

闽泉环罚〔2024370

   

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2024年5月23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泉州乐莎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正在营业。该单位现场一楼口腔CT室有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像设备(型号:Dentrix50,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已投入使用。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

罚款

罚款壹万贰仟陆佰元

1.26

2024.8.1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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