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6.28)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泉州伍兴建材有限公司 |
91350503MABYA7PX0N |
吴郎腰 |
闽泉环罚〔2024〕29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4年3月25日和4月10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伍兴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泉州伍兴建材有限公司在该址从事洗砂生产制作,现场有洗砂生产设施、设备及生产痕迹。泉州伍兴建材有限公司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大类的“56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的情形,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州伍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在该址投产洗砂生产经营,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贰拾壹万玖仟贰佰元 |
21.92 |
2024.6.28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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