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3.15)
2024-03-15 15:23 阅读人数: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3.15)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丰泽区尚国口腔门诊部

  92350503MA34DLW241

  张上国

  闽泉环罚〔2024〕188号

   

   

  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3年12月6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丰泽区尚国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时,丰泽区尚国口腔门诊部正在营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丰泽区尚国口腔门诊部二楼口腔CT室有一台口腔数字化体层摄影及全景X射线机(型号:RAYSCANa-SM3D,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已投入使用。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

  罚款

  罚款壹万伍仟捌佰元

  1.58

  2024.3.1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