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19)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泉州顺通艺品有限公司 |
9135050076408390XB |
江志坚 |
闽泉环罚〔2024〕4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泉州顺通艺品有限公司厂区空地4号楼楼梯口有一个1平方左右两格式沉淀池,该沉淀池的东北角上方有一进水口联通4、6号楼空地,下方有一出水口,现场检查时,该出水口废水正在外排,右侧另有1条PVC雨水管接到该沉淀池。通过溯源,该沉淀池外排水接入厂区4、5号楼连廊中雨水井,执法人员打开雨水井发现雨水井有白色浑浊水排入,该雨水口正在外排。经丰泽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监测,4号楼楼梯口沉淀池化学需氧量为280mg/L、悬浮物为210 mg/L,4、5号楼连廊中部雨水井化学需氧量为1.66×103 mg/L、悬浮物为757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COD:100 mg/L,悬浮物:70 mg/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壹拾壹万柒仟陆佰肆拾柒元 |
11.7647 |
2024. 1.19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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