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丰政综〔2024〕107号
为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9年修订)》(泉政文〔2020〕6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世界闽南文化博览园(一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东至北高干渠、西至泉山路、南至老君大道F1辅道、北至漳泉肖铁路。具体范围详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世界闽南文化博览园(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通告》(泉丰政综〔2024〕15号)。
二、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清源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签约期限开始前被征收人可提前签约并腾空房屋,提前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统一与在2024年8月2日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同一批次抽取选房证顺序号。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
五、最后搬迁期限:2024年10月31日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世界闽南文化博览园(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世界闽南文化博览园(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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