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丰泽区东海金崎片区改造项目(二期)建设需要,为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9年修订)》(泉政文〔2020〕6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丰泽区东海金崎片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东至经十五路、泉州师院第二附属小学,西至金崎片区改造项目(一期)红线东侧,南至十二宴(二期)、港湾街,北至东海大街、马可波罗花园南侧。具体范围详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丰泽区东海金崎片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范围的通告》(泉丰政综〔2023〕176号)。
二、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东海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住宅、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签约期限自2024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签约期限开始前被征收人可提前签约并腾空房屋,提前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统一与在2024年4月20日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同一批次抽取选房证顺序号;工业用房签约期限自2024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
五、最后搬迁期限:住宅、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搬迁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止;工业厂房搬迁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丰泽区东海金崎片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丰泽区东海金崎片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