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泉州某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某某 职务: 联系电话: 158605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制定2024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对你公司加热搅拌釜操作平台进行测量,平台高度为2.4米,安全护栏高度仅为0.72米,不符合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5.2.2条的要求,即:“平台基准高度超过2米低于20米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米”的要求。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冯秀娟)》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泉州**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2.对加热搅拌釜操作平台安全护栏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综上合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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