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丰泽区通报两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2024-05-20 14:44 阅读人数:1

  今年以来,丰泽区应急管理系统持续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震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现将两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泉州市某化工颜料经营部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基本案情:2024年4月3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东海街道安办人员对位于丰泽区东海街道宝山社区辖区一简易搭盖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储存有亚硝酸钠、氨水、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泉州市某颜料经营部未能提供在该场所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相关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拍照取证,依法对非法储存场所及危化品进行查封扣押、立案调查。

  处罚决定:对泉州市某化工颜料经营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

  案例二:泉州某工贸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等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4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峰街道群峰社区博东路泉州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2024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对该公司加热搅拌釜操作平台进行测量,平台高度为2.4米,安全护栏高度仅为0.72米,不符合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5.2.2条的要求,即:“平台基准高度超过2米低于20米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米”的要求。

  处罚决定:对泉州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行为,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对加热搅拌釜操作平台安全护栏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以上合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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