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区公布4起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02-09 16:50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燃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增强居民群众安全用气意识,普及燃气安全知识,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丰泽区城市管理局公布执法查处的4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20日下午,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峰街道万科城1期门口施工作业,未通知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到场监护,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使用挖掘机进行机械开挖,导致DE160中压燃气管道破损漏气,造成万科城一、二期3700多居民用户停气约7小时,气量损失约11073方,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约83464元。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丰泽区城管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处人民币玖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29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丰泽街道霞淮街某餐饮店存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位置过高、使用可调节式减压阀、“燃气安全公示牌”未挂设等问题。经查,丰泽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上述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未对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丰泽区城市管理局责令丰泽某液化气供应站立即改正,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福建省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22〕11号)

  第四条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应当挂设燃气安全公示牌,公示牌信息及安全检查情况由餐饮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分别填写。公示牌如有破损、变形、字迹模糊等情形要及时更换。

  第六条第(一)项燃气安全检查频次如下:

  (一)燃气经营企业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用户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由经安全培训合格的送气人员结合送气时开展日常巡查;对重要区域、大用户应当加大检查频次,新开户、停用后恢复供气前必须开展安全检查。

  案例三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29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丰泽区东海街道某液化气供应站在其经营场所存放162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带气实瓶,气瓶容积合计5.469立方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1142-2015第8.0.1的规定,三级供应站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容积为≤1立方米(相当于28个15kg钢瓶)。涉案供应站属于三级供应站,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134个。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案例四

  案件回顾

  2024年2月2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丰泽区某餐饮店厨房内使用瓶装燃气,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通电保障其正常使用。经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在期限内予以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丰泽区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伍佰元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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