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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奚正英于2016年3月20日在你单位任职期间摔倒,2016年8月3日被认定工伤(丰人社工认字〔2016〕162号),2017年3月17日被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六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经查询《福建省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省级信息系统》,你单位未依法为奚正英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但你单位未依法支付。该职工亲属依法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0100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奚正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0100元,并汇入我中心指定账号(账号:1408010429022010384,户名:泉州市丰泽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开户行:工商银行泉秀支行)。如你单位未按期偿还,我中心将依法向你单位进行追偿。
因采取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以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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