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佳乐电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林锦墘与被申请人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佳乐电器有限公司因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6〕第182-1号、泉丰劳人仲案字〔2026〕第182-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6〕第182-1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佳乐电器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人林锦墘2025年9月15日至12月3日期间工资9582.09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佳乐电器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人林锦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6〕第182-2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申请人林锦墘与被申请人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2月3日解除;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为申请人林锦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朱,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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