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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55-1号、第55-2号
2025-03-27 17:26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省泉州市鑫斯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丹婷、黄帅、王佳宜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鑫斯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55-1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55-2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55-1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帅2024年10月份未结工资6400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211.6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丹婷2024年10月份未结工资8500元;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丹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622元;五、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佳宜2024年10月10日至30日未结工资2667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55-2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帅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116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丹婷2024年5月19至2024年10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42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伍,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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