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海岛大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庄欣霞、潘珊珊、刘蓉蓉与被申请人泉州海岛大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903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海岛大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庄欣霞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未结工资5781元;二、被申请人泉州海岛大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潘珊珊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8日期间未结工资11003元;三、被申请人泉州海岛大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蓉蓉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未结工资46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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