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刺桐花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唐平与被申请人泉州刺桐花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赔偿、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767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94元;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金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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