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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664号
2024-10-18 15:46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丰泽区福贝比摄影中心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晓婷、刘悦与被申请人丰泽区福贝比摄影中心劳动报酬、赔偿、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664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晓婷2024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差额4218元;二、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晓婷2024年5月20日-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72元;三、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晓婷经济补偿费2359元;四、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悦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工资差额8912元;五、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悦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992元;六、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悦经济补偿金235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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