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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156号
2024-04-30 16:12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泉州市飞麦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卢文总、黄文静、庄家丽、苏培源与被申请人泉州市飞麦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156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市飞麦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卢文总工资33000元;二、被申请人泉州市飞麦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卢文总经济补偿金11000元;三、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黄文静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从2022620日起至20231130日止;四、被申请人泉州市飞麦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文静工资13800元;五、被申请人泉州市飞麦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文静经济补偿金4600元;六、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庄家丽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从2022617日起至20231130日止;七、被申请人泉州市飞麦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庄家丽工资21000元;八、被申请人泉州市飞麦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庄家丽经济补偿金7000元;九、被申请人泉州市飞麦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苏培源工资39000元;十、被申请人泉州市飞麦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苏培源经济补偿金260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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