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姓名变更
一、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一)年满18周岁,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未满18周岁,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
(三)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
(四)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五)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女未满8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二、申请姓氏变更:
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凭证;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材料;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件;
(四)未满18 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18 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 周岁期间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五)属非婚生的未满18 周岁公民,因父或者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 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 周岁期间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六)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七)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八)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如事实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确定的寄养人等)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二)办理时限:
1、材料齐全: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5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氏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氏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氏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氏。
三、名字变更
(一)办理条件: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承诺书。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5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名字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名字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名字。
性别变更
一、办理条件: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出生日期更正
一、公民申请出生日期更正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户籍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
(3)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
(4)省外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5)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执行。
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有关干部更正出生日期公函情况通报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办理期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1、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前后持有两张及以上《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交由本地县级卫健部门认定,确定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凭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的,应注销其户口,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后,再根据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重新办理出生登记。
民族变更
一、办理条件:未满20周岁。
二、需提交材料:
(一)、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证明;
(二)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三)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一)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办理。
(二)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户主变更
一、办理条件:
(一)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每人签字);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籍贯变更
一、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的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关系证明材料;
3、证明父母一方为台湾籍的以下材料之一:
(1)父母《居民户口簿》;
(2)父母《户籍证明》;
(3)泉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出具的本人《籍贯证明》并加盖泉州台办印章。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二、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关系证明材料;
3、证明父母一方为台湾籍的以下材料之一:
(1)父母《居民户口簿》;
(2)父母《户籍证明》;
(3)泉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出具的本人《籍贯证明》并加盖泉州台办印章。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籍贯登记不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公民籍贯因收养关系变化或需要重新确认的(中国台湾籍除外)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五、申报户口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籍贯错误的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籍贯错误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出生地更正
一、办理条件: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出生地信息错误的。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相关记录。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需提交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相关佐证材料;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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