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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来源:户政大队 2022-09-15 15:52 阅读人数:1

泉州市公安机关各类户口办理须知

 

申请对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提供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三、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

四、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户口迁移

分户

一、办理条件:家庭户户内成员婚姻关系已变化或者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需要分户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薄》;

(三)原户主《居民身份证》;

(四)以下材料之一:

1、《结婚证》;

2、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3、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分户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属于离婚分割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随非抚养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分在同一户内。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集体户立户

 

一、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办理条件:编制或者从业人数达到5人。

(二)需下列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4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用于非军籍职工及随军家属落户。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二、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办理条件: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

(二)需下列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办理条件:具备招生资格。

(二)需下列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3、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学生集体户仅用于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户口迁移登记  

一、迁往省外

(一)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省外迁入

(一)办理条件:按照符合各类迁入的条件,材料齐全的8个工作日内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供群众至原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需提交材料:

1、经核准,符合迁入条件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2、原籍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

4、《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户口迁移时限

1、省内夫妻投靠迁移派出所直接办结。

2、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4个工作日审核。

市外迁入(内部流转、一所办结),4个工作日审核。

3、外迁入(内部流转、一所办结)8个工作日审核。

4、部分业务无须现场签名确认的事项可依群众申请提供寄递到付(群众自行负责)服务

 

 

 

 

闽粤桂琼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一、办理条件及范围户籍登记在闽粤桂琼范围不限于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5个事项

二、办理流程及工作时限: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按照迁入地标准提交申请材料,迁入地按照本地迁入政策进行受理,告知申请人受理其迁入业务可选择“跨省通办”服务,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向迁出地发送迁出申请信息(含准予迁入证明信息)

(二)迁出核准。迁出地收到迁出申请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留存户口准迁电子信息,审核确认是否迁出,不予迁出的,向迁入地反馈不予迁出信息;办理迁出的,向迁入地反馈迁出信息(含迁移证信息)

(三)迁入办理。迁入地收到迁出地的反馈后,不予迁出的,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流程结束;已办理迁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持有的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三、所需材料:根据本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进行提供。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一、办理条件:

1、夫妻投靠,不受合法稳定住所限制。对于申请迁入集体户的,除文件规定允许随迁的情况外,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不得办理夫妻投靠。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2、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投靠落户。

4、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5、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且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6、因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迁移落户。

7、因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可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该子女配偶落户。

二、所需材料:

1、相互投靠人的户口簿、关系证明、身份证、结婚证、书面申请。(原件和复印件);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录用公安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调动户口迁移

1、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或者提交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

2、录用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

3、录用事业编制人员:提交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一)需提交材料:公民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提供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提供自有产权房产等材料,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自由办”落户自有产权所在地址。

1)自有商品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

3)集资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4)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及关系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提前交房的(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提供开发商加盖印章的交房证明予以办理。

2、非自有产权房产: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等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2)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提供就业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3)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材料。

4)租住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和双阳街道、泉州开发区,下同)的私有出租住房,并依照规定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满两年的,需要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后连续租住满2年,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允许落户;租住私有出租住房的人员申请落户时需提供《泉州市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样式见附件2),房东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捺指纹),无需提供无房证明。房东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房屋产权变更的,新房东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不同意迁入的,在居住地村(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5)租住中心市区以外的私有出租住房,并依照规定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允许落户。租住私有出租住房的人员申请落户时需提供《泉州市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样式见附件2),房东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捺指纹),无需提供无房证明。房东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房屋产权变更的,新房东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不同意迁入的,在居住地村(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6)在中心市区以外,已办理居住证人员(居住证需在有效期间内)本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区)内名下无自有产权房产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申请落户到居住地社区公共地址。申请时需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拟落户地县(市、区)内无自有产权房产的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可到政务服务一体机查询打印)。

人才引进迁入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的,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者批件,以及接收单位介绍信。

 

投资迁入

(一)办理条件: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可为其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2名境内亲友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迁入其投资兴办企业所在地地址;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地址。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投资人照顾亲属落户的书面声明;

3、营业执照;

4、上年度纳税证明;

5、《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不规范房产迁入

(一)办理条件:建设、交易等手续不齐全的自建住房或商品住房,如:公民双方私下交易形成契约、向原来村委会购买土地自建、向村民购买老宅翻建、原村委会自建后向外出售、村民自建、多次买卖、房产手续不完整又经过多次交易、经过法院判决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因房地产商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等手续不齐全的房产,只要申请人取得房屋的契约或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签订购房协议书,可确认申请人为该房产的实际保有人,并已实际入住3年以上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一起迁入该住房。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房产的实际保有人证明材料,如:用地申请表、动用土地申请表、翻建申请表、交易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购房合同等材料,如无此类材料的,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5、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如:水费或电费缴交材料,如无此类材料的,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特殊情况迁入

(一)办理条件:

1、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有居住条件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其本地亲友处,独立一户。

2、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我市拥有自有产权房产的,可照顾其已入住该房屋生活的1名亲友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上山下乡知青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友同意迁入的书面声明、亲友名下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

2、申请书、产权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留学归国人员户口迁移

一、办理条件:留学归国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向就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

   (三)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

(四)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一、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一)需提交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大中专生招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需提交材料: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

1、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2、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

(三)注意事项: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三、大中专在校生迁入学校集体户

(一)办理条件:我市院校在校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学校就读证明

四、省内大中专学生退学(原籍为省外户籍)迁回原籍

—)需提交材料:

1、提交学校批准文件

2、申请书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

五、省内大中专学生退学(原籍为我市户籍)迁回原籍

(一)需提交材料:

1、提交学校批准文件

2、申请书

六、省外大中专学生退学(原籍为本省户籍)迁回原籍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学校批准文件;

3、《户口迁移证》。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七、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一)办理条件: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以下情况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回原籍:

1、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2、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3、省内院校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4、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5、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二)需提交材料:

1、《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2、《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三)注意事项:属第一款第3项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八、大中专在校生申请迁回原籍

(一)办理条件:我市院校在校生户口已在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可凭个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需提交材料:申请书

 

各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户口迁移

一、办理条件:国家、省、市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关证书等材料,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口均可迁入我市。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先进模范证书、高层次人才证、高技能人才证;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或亲友住房产权证。

三、注意事项:迁入亲友住房的,应征得亲友同意(需到所签订同意书),本人及近亲属在亲友住房地址上单独立户。

 

各类创业、就业人群户口迁移

一、对已在我市创业的人员,实行“创业落户”政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申请迁入创业地。

(一)办理程序:由申请人向创业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在申请设立集体户后迁入该集体户;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或未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可迁入创业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随迁的,在单位集体户或公共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后迁入该家庭户。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对已在我市就业的员工,实行“举家均可迁移”落户政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申请迁入就业地。

(一)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单位有集体户的可迁入该集体户;无集体户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随迁的,在企业集体户或公共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后迁入该家庭户。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劳动(聘用)合同

3、《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先落户、后就业”落户

一、适用对象:有意来(留)泉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以及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对以上对象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申请人可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至各县(市、区)政府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二、落户申办材料

1.《“先落户、后就业”个人申请表》;

2.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等证书;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若有随迁人员的,还应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及申请人与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三、工作流程

1.申请人到拟落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申请人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等材料。

四、落户手续办结后,派出所将新《居民户口簿》及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原件等材料邮寄到申请人预留的收件地址;申请人选择自行到派出所领取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到所领取新《居民户口簿》和提交的材料。

随军户口迁移

一、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随军落户

(一)办理条件: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3、军人工作证;

4、结婚证;

5、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申请在安置地随迁落户

(一)办理条件:由部队军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单位,向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地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申办随迁落户。

(二)需提交材料:

1、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2、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表》;

3、随迁家属有关婚姻、户籍、子女等方面证明材料。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异地安置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本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申请回原户籍地的;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申请回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同意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异地安置证明;

(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居民户口簿》;

(五)《居民身份证》。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户口迁移

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材料(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

 

 

 

 

 

 

 

 

 

 

 

补领《居民户口簿》

一、需提交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主《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单位协管员或者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补发户口迁移证件

一、办理条件: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持有户口迁移证件已经过期的。

二、需提交材料:申请书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户籍证明

一、办理条件:公民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情况或者因户口迁移,在《居民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向作出变更更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二)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向曾经同户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三)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情况,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四)与本人有同一家庭户、监护、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死亡注销户口的情况,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二、需提交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写明申请用途的书面报告材料。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户籍证明(其他三类)

 一、申请条件:公民户口登记在我省期间,依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需申请开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

    二、办理程序:就近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核查生成电子档户籍证明----受理地户籍窗口打印户籍证明。

    三、需提交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书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受理地户籍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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