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
回国(内地)定居落户登记
一、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1、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2、被香港和澳门地区注销身份并遣返回内地的原我省居民,由本人持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向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批准定居通知书》;
3、《台湾居民定居证》。
4、已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大陆居民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由本人持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原大陆居民返回大陆定居的通知》。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办理条件: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并经定居地派出所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办理。 。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华侨来闽定居证》;
3、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在《华侨来闽定居证》规定期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四、国外中国公民回国定居
(一)办理条件: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提交下列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原件;
3、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4、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报批核准后,将户口暂时落在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
5、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6、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2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1、无法提供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另需提供:
(1)书面说明(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说明)。
(2)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
2、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非华侨身份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闽落户的,但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第五十七条办理。
五、留学人员恢复户口
(一)办理条件: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二)所需材料按以下情形提供
1、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
(1)申请书;
(2)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2、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提交:
(1)申请书;
(2)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3)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落户依次按照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原工作单位、乡(镇、街道)公共地址顺序办理。)
3、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提交:
(1)申请书;
(2)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3)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4、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户口的提交:
(1)申请书;
(2)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3)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留学之后滞留在国外的按回国定居(回闽落户)办理。
六、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恢复户口登记
一、线上办理:福建省士兵退役一件事线上办理系统
(一)1、公安派出所接收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发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出具的户籍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等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对退役士兵进行户口注销情况核查、户口恢复和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2、申请人已办理居民身份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
3、恢复户口登记后,结果自动推送回“福建省士兵退役一件事线上办理系统”;系统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明确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到公安派出所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4、办理恢复户口登记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户口簿由申请人自取,或邮寄给申请人(邮递费用自理),自行领取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
5、在办理恢复户口登记事项时,未在公安人口信息库中查询验证到信息的退役士兵(未在公安系统中进行户口登记),该事项转线下办
二、线下办理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向本人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3、《居民身份证》;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二)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1、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或家庭住址变迁时,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2、在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3、军人转业、复员恢复户口,出生日期等其他项目一致,仅因部队公民身份号码编制重新赋码而产生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已编制的号码不一致的,按转业、复员证件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给予登记,原户籍地已编制的号码作废。
2、军人离休、退休恢复户口登记,参照此条规定执行。
二、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或家庭住址变迁时,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凭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或家庭住址变迁时,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四、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3、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二)办理时限:除刑满释放(假释)在家庭变迁地、监外执行恢复户口的,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其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1、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2、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五、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申请恢复户口的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
(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需经派出所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
六、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申请凭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原户籍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 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 份,邻居2 份),经报批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
(一)申报人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
1、因原户口被错误注销或信息丢失、原注销信息和申报信息不一致的。材料齐全材料齐全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错误以死亡原因注销公民户口的人员。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1、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材料或程序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
2、非因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材料或程序造成的派出所应对4位以上知情人(本人<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婚嫁后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 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户籍地址、原户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二、需提交材料:
(一)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包含调查落户对象在其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未落户的调查情况等内容);
(二)询问笔录(申报人、被投靠人各1 份,知情人4 份以上);
(三)《采血入库流程单》;
(四)排除刑事犯罪嫌疑材料(公安内部核实);
(五)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依据《结婚证》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登记亲属关系,否则登记非亲属关系。
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滞留人员户口登记
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报材料开展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是否准予办理户口登记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准予办理反馈结果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
一、《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二、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三、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
四、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五、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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