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事指南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条件:
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流程:
需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之一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办证窗口)受理点申请办理(目前暂不支持跨居住地辖区异地申领),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采集本人人像和指纹信息。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四、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发证时限
符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的,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同一县(市、区)内受理点可通城受理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业务。
九、可依台胞申请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快递至申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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