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泉丰政行复〔2022〕86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瑞祥西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招传,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其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系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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