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非古城区)范围内私有危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丰泽区(非古城区)非经营性出让项目用地范围内私有危房翻建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辖区私有危房更新改造,强化私有危房翻建全过程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危房安全问题,提升群众生活品质。
三、范围期限
本管理规定自2025年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4日。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定义、私有危房翻建改造要求、翻建审批流程、各部门监管职责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区非古城区非经营性出让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私有危房翻建的,适用本规定。
私有危房翻建,是指在我区(非古城区)范围内(经营性出让项目用地的个人私有危房翻建除外),对有独立用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机构名单详见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鉴定属于D级危险房屋的私有住房,经批准进行拆除重建的建设活动。
(二)私有危房改造要求。
占地面积原则不得超过原建筑合法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原则上按“三层(局部三层)”审批,且不得设置夹层,第三层建筑的水平投影面积控制在第二层建筑面积的70%以下;建筑高度控制在10.5米以下(清源山范围内根据管委会要求控制在10米以下)。
(三)私有危房翻建审批程序。
私有危房翻建审批程序主要包括收件、资格确认、审批、办结与监管等环节。
收件:私有危房业主向所在地社区申请,经由属地街道确认房屋现状情况及申请材料,出具书面意见后成批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如涉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私有危房翻建,由属地街道一并征求清源山管委会书面意见。
资格确认: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住建局、文体旅游局、城管局、属地街道等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联合审查(部门或街道认为需要现场踏勘的,可自行前往)并出具意见,经认定为属于不列入翻建范围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
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翻建方案设计图纸等材料,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结与监管:属地街道加强对私有危房翻建过程巡查监管,建立定期巡查机制,监督私有住房翻建与设计方案保持一致;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区城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由区城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会同属地街道进行核查处置。
(四)各部门监管职责。
区城管局负责对非古城区私有危房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区私有危房翻建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行为进行认定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应抄告城管局、住建局,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查处。
区住建局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私有危房翻建工程的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住房改造翻建过程管理,对重点环节及内业资料进行抽查,限额以下私有危房翻建工程的建设安全生产由区住建局指导属地街道按照《丰泽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对业主单位在翻建施工过程中发现并上报的疑似文物或遗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属地街道负责辖区内私有危房翻建建设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区城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由区城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会同属地街道进行核查处置。加强危房动态管理,对辖区内危房登记造册,明确危房管理责任人。
五、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古城区私有住房,不予审批翻建,由属地街道逐户明确处置措施:
(一)经市政府或区政府研究,已纳入或拟纳入统一改造片区范围;未经市政府或区政府研究的非古城区统一改造片区范围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文体旅游局、城管局和属地街道等部门参照市级部门下发抓征迁交净地和城市更新工作相关要求认定。
(二)所在位置位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的。
(三)经核对控规后,私有危房所在位置规划为排洪沟、地下管网、城市道路、供电走廊、消防通道等市政设施(含已规划但未实施)、城市绿地和其他城市公共空间的,或规划为农林用地(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等非建设用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不可翻建的建筑。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0595-22768023
区住建局建设工程管理股 0595-22575628
区城管局市容公用管理股 0595-22582280
区文体旅游局文物保护中心 0595-2250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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