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泉州市加快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泉委办〔2022〕3号)、《丰泽区加快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泉丰委办〔2022〕23号)文件精神,立足丰泽区和园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和人才向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集聚,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泉州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强引擎、海西数字经济发展新标杆。
三、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1.本措施适用于入驻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的数字经济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成功协助园区招商落地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招商机构”)。
2.入驻企业是指已在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内的产业用房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实际入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缴交员工社保的数字经济企业,且须符合园区定位和发展方向,遵守园区管理规定,依法纳统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3.招商机构包括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二)适用期限
2023年12月27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引进培育奖励
1、奖补标准
对入驻后首次被认定或从丰泽区外新迁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创新企业,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须为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成功获批的入园企业,或丰泽区外迁入园区且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入园后重新申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享受此奖励政策,申报年度内申报主体的国高认定须仍在有效期内;
(3)申报主体须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创新企业,申报年度内申报主体的上述认定须仍在有效期内,同一申报主体同一资质的奖励仅可申请1次,认期结束后重新取得相同资质的主体不再享受奖励;
(4)符合上述资质2条或以上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
(二)产业用房补助
1.奖补标准
对入驻后被认定或从丰泽区外新迁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若认定后或迁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满足“每平方米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100元(产业用房面积以合同租赁面积为准)”的,按每平方米年度经济贡献超出100元的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产业用房实际租金,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缴租金。
2.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须为首次申报并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丰泽区外迁入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入园后重新申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享受此奖励,申报年度内申报主体的国高认定须仍在有效期内;
(3)年度经济贡献以申报主体认定后或迁入园区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1~12月)的经济数据为准;
(4)产业用房面积以合同租赁面积为准,若当年度合同租赁面积发生变化的,以最近一份的合同内容为准;
(5)奖补的标准为“年度经济贡献-租赁面积×100元”,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本年度所缴纳的办公场所租金;
(6)企业本年度办公场所租金未缴纳完整的,不得享受此政策。
(三)经济贡献奖励
1.奖补标准。对年度经济贡献达20万元及以上的入驻企业,按其地方经济贡献或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75%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三种方式计算奖励金额:①新注册及丰泽区外迁入企业直接按其地方经济贡献计算奖励。②原丰泽区内迁入企业以迁入上一年度经济贡献为固定基数计算增量部分进行奖励。③原园区入驻企业以2022年度经济贡献为固定基数计算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2.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在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内实际经营且依法纳统纳税满1个会计年度(1月-12月)的企业;
(3)年度经济贡献以申报主体迁入园区后的完整会计年度(1月-12月)的经济数据为准。
(四)研发创新奖励。
1.奖补标准
对入驻企业作为申报主体首次获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5万元奖励;首次获批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入驻企业作为申报主体首次获得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每项一次性10万、2万、1万及5000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本条款所指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设计创新中心等资质,须为申报主体首次向国家或省级部门申请,并由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并正式对外公布,申报时资质须仍在有效期内,重复申请不享受奖励;
(3)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须为首次建站并正式对外公布,申报时工作站须仍在运行;
(4)同一企业设立的机构同时拥有多项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奖励。
(五)资质排行奖励
1.奖补标准
入驻企业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或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三级、二级、一级认证,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四级、五级认证,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入驻企业首次入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竞争力报告前百家企业名单,或者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年度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的,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本条款所指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ITSS)、信息安全服务标资质认证(CCRC)、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等资质须为申报主体入园后首次获得。企业获得资质补贴后,若后续又取得同一类资质的更高级别认证,可再次申报更高级别奖励;资质认证被取消后重新获得的企业,不可再申报同一级别的奖励;
(3)申报主体须为入园后首次入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竞争力报告前百家企业名单,或者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年度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同时入选两个名单,按100万元进行奖励。
(六)人才引育激励
1.奖补标准
入驻企业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除享受泉州市有关人才政策外,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1)对入驻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博士每人补贴9万元,硕士每人补贴6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2)对入驻企业的产业人才按个人经济贡献给予分档奖励,其中:个人工资薪金年度汇算申报金额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按其个人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个人工资薪金年度汇算申报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低于40万元的,按其个人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个人工资薪金年度汇算申报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低于30万元的,按其个人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2.申报条件
(1)本条款所涉及奖励须以入园企业(机构)为主体进行申报,个人不得直接申请;
(2)个人与申报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期限不得低于三年,且该个人在企实际履职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以缴交社保或个税的时间为准),在申报年度至发放奖补前须仍在该企业(机构)工作。
(七)招商引资奖励
1.奖补标准
对从泉州市域外成功引进经营情况真实、符合园区业态和发展定位的企业入驻园区的,按所引进企业资质和数量给予招商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单家招商机构或单人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每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创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经事前报备,引进单家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须协助园区开展过至少1次的招商活动,并在项目落地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如参与落地协议谈判、组织落地项目到园区考察,协助我市招商团队赴项目企业进行考察对接等;
(3)落地项目的资质须为入驻前就已经获得,且入园时仍在认期内;
(4)申报单家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的,申报主体应提前通过协议等形式向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进行事前报备;
(5)申报主体为个人的,不得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涉黑涉恶、违规违纪等行为。
(八)金融服务保障。鼓励和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入驻企业的股权投资,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企业加快落地和做强做大。
五、注意事项
(一)本措施所指“现行政策奖励”即现行市、区两级有关政策,本措施奖补政策与市、区两级现行优惠政策类同的,除已明确在现行政策奖励基础上叠加奖补外,其他奖励政策由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二)实行“一企一策”的入驻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本措施奖补。
(三)入驻企业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涉黑涉恶等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措施奖补。
(四)入驻企业和招商机构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本措施奖补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许,联系电话:0595-2205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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