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做强泉州海丝基金小镇
扶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1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11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海丝基金小镇扶持政策的通知》(泉丰政综〔2021〕56号)》,结合丰泽实际,修订了《关于做强泉州海丝基金小镇的扶持政策》。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适应基金业管理办法和资本市场变化,提升泉州海丝基金小镇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基金等金融类企业将资金、项目服务泉州市实体经济。
三、范围期限
2023年1月1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
对泉州海丝基金小镇的入驻企业、运营企业及经认定的个人给予本优惠扶持政策。基金小镇入驻企业指工商、税务登记在泉州海丝基金小镇一、二期规划范围的基金类企业,总部金融机构、区域性、功能性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 泉州海丝基金小镇项目一期位于丰泽区泉秀街道浦西时尚商业街区御殿花园,建设规模5000平方米;项目二期泉州中央商务区园区位于丰泽区滨海街162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
五、主要内容
(一)备案奖励
对新设立及迁入基金小镇的投资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登记备案后,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于新设立及迁入基金小镇的基金管理企业,在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登记备案为基金管理人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一次性100万元。
(二)经营奖励
1.经投资基金申请,由受益财政按其实缴资本的6%予以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累计实缴的6%)。对投资项目完成退出清算后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10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累计投资收益的7%予以追加奖励。
2.基金管理企业由受益财政每年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予以奖励;对当年基金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契约型基金投资收益超过2000万元(含)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合计投资收益的5%予以追加奖励。
3.年营业收入超1500万元的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每年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对当年投资收益超2000万元(含)的其他金融类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额外按其投资收益的3%予以奖励。
4.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当年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5.对直接持有或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企业或个人在丰泽辖区内证券机构开户交易,对其股权转让收益或获得股东分红收益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予以奖励。
(三)人才奖励
对入驻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促进泉州中央商务区加快繁荣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泉丰委〔2022〕23号),给予不超过10名的管理层成员贡献奖励。
(四)招商奖励
1.对泉州海丝基金小镇运营机构引进新设或迁入基金小镇企业或个人获得备案奖励及经营奖励的,由受益财政按入驻企业或个人获得奖励金额的5%给予运营机构招商奖励。
2.如年度基金小镇(含一、二期)达到以下业绩条件,给予一次性基金小镇运营商用房租赁补贴奖励。业绩要求: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15亿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2万元用房补贴;若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30亿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36万元用房补贴;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50亿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72万元用房补贴;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100亿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44万元用房补贴;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180亿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92万元用房补贴。
六、注意事项
(一)基金小镇入驻企业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时已享受的和申请的备案奖励与经营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出其累计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包括企业代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缴纳、子公司和管理基金所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90%,其他金融类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不得超出累计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50%。超出部分可留至首次申请奖励之日五年内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年度分次进行兑现(该笔奖励对应的申请时间于政策有效期之内即可)。原丰泽区辖内迁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按增量部分计算。涉及的奖励事项自印发当年起开始计算。
(二)入驻的基金类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业务经营上不得涉及互联网金融、P2P、众筹等互联网业务,企业运营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曾被业务监管部门查处的企业,不列为扶持对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领取奖励、补助资金时,应就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因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并全额收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小镇运营商统一收集入驻企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申请材料,经区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基金小镇运营商,由运营商负责将奖励资金兑现至各申请奖励的入驻企业。
(三)本扶持政策中的奖励或补助事项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只奖励或补助一次(取最高一项)。
七、关键词诠释
基金类企业是指以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类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黄,联系电话:0595-225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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