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费率浮动为抓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动态调节,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工伤预防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福建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考核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举个例子:
甲公司为二类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4%,2025年正常缴费,没有出现不实施下浮的情形,未发生工伤事故,支缴率为0。那么,甲企业2026年工伤保险费率将下浮至0.2%。
乙公司为二类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4%,2025年正常缴费,发生数起工伤事故,支缴率为130%。那么,乙企业2026年工伤保险费率将上浮至0.6%。
支缴率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免于考核金额是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从每年3月开始执行,至次年2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