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100-2021-00061
- 备注/文号:泉丰政办综〔2021〕22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04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1〕1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泉政办网传〔202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泉州市丰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高金全 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主任:陈清拥 区委常委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主 任:刘德孟 区政府办党组成员
郑晓松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陈少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锦辉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民宗局局长
骆华林 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副局长
陈艺文 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
王俊毅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晓灿 区教育局局长
陈继红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局长
郑永强 区民政局局长
李黎萌 区司法局局长
吴志聪 区财政局局长
曾 颖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杜谋宗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晓龙 区住房和建设局局长
叶伟廷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陈景博 区商务局局长
张 勇 区文体旅游局局长
邱朝晖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林长青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许贵勇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康招传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端长 区金融工作局局长
郑焕闽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肖永松 丰泽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显宗 东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小宝 城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聪义 北峰街道办事处主任
邵 凡 华大街道办事处主任
林江河 东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洪钟冠 丰泽街道办事处主任
白志雄 泉秀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祎 清源街道办事处主任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郑晓松兼任,副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陈艺文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兼任。以上成员如有人事变动,自动调整为接任人员,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存续期为长期,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不再保留。
附件:泉州市丰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4日
附件
泉州市丰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安委)工作制度,明确区消安委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相关工作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消安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消防工作,提出全区消防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区消安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区消安委主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常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区政府联系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区消安委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区发改局、教育局、工信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城管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丰泽交警大队组成。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区消安委成员,区消安委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区消安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变更规定
(一)区消安委成员单位变更时,由区消安委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区消安委主任同意,由区消安委印发通知。
(二)区消安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有调整,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动更替,变更情况应向区消安委办公室备案。区消安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变更,按程序报批后由区消安委印发通知。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区消安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贯、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消防工作政策,研究制定适应本区消防工作情况的措施、意见。
(二)指导制定消防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救援体系建设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四)指导、监督、考核下级消安委和区消安委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组织、指导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六)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提醒、约谈、督办等机制。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七条 区消安委办公室在区消安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抽调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区消安委的日常工作。及时向区消安委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规定、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区消安委同意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全区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对消防工作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措施。
(四)负责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的检查、督查和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区消安委会议筹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六)负责落实区消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公文制度
消安委公文是区消安委及区消安委办公室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可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办文应当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文件篇幅,防止冗长空洞,倡导“短实新”文风。拟制公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一)区消安委公文。由区消安委主任、常务副主任签批。文件发文代字为“泉丰消安委”,适用于以区消安委名义向成员单位及下级街道消安委下发的专项规划、工作要点(计划)、重要部署、相关规定等全局性文件,通报表扬、批评有关单位及人员,记载和传达消安委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等。
(二)区消安委办公室公文。由区消安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批。文件发文代字为“泉丰消安委办”,适用于以区消安委办公室名义向成员单位及下级街道消安委办公室等印发的重要阶段性工作安排、专项任务和活动部署,转发有关文件资料;信函发文代字为“泉丰消安委办函”,适用于以办公室名义与成员单位进行工作联系,与非成员单位的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向下级街道印发有关业务指导性通知、意见、通报等。
第九条 会议制度
(一)全区消防工作会议。全区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年初召开,由区消安委主任主持,主要总结上年度消防工作,研究部署当前年度消防工作等事项。
(二)全体成员会议。区消安委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由区消安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区消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区消安委办公室根据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提请区消安委主任审定,会议由区消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三)联络员会议。区消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适时召开,由区消安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消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区消安委办公室或区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区消安委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十条 调度制度
(一)工作提示。因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专项治理工作需要,区消安委办公室以短信、书面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工作建议或提示。
(二)工作警示。对短期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有较大影响火灾事故,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三名,或负责监管区域、领域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问题,由区消安委或区消安委办公室及时进行函告警示。
(三)工作约谈。对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区消安委有关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或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区消安委或区消安委办公室对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后,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消安委办公室。
(四)工作督办。对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区消安委研究决定的有关消防工作事项的贯彻落实不力,或督查考核、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对提示、警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由区消安委进行督办。
(五)述职报告。区消安委各成员单位每年1月15日前要向区消安委报送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方式为书面述职或现场述职。
第十一条 督查制度
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由区消安委邀请区直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具体实施对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消防工作的督查。督查组根据需要抽调区消安委成员单位成立。督查的方式、频次、内容、要求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督查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督查结果作为街道办事处、部门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考核、巡查制度
每年对街道办事处和区消安委成员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巡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巡查内容由区消安委办公室根据《泉州市消防工作考核规定》及当年度工作实际制定。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绩效管理考核评估、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文明单位考评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区消安委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参与区消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员一般由负责消防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备区消安委办公室。
(三)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为收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反馈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四)联络员的联络工作由区消安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消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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