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600-2020-00002
- 备注/文号:泉丰政办综〔2020〕2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02
东海、城东、泉秀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丰泽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渔业船舶实际制定《丰泽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元月2日
丰泽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我区《泉州市丰泽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街道及区直相关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街道及相关区直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无论事发渔业船舶发生地远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组织救助力量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根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渔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有序协调、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船籍港所属街道、社区应做出响应,积极配合开展救助。同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的副主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街道及区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由局分管领导任指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主要领导任副指挥,有关街道及区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
有关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成立地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3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⑴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渔业船舶安全
生产事故的有关信息;
⑵组织、指导救助力量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救助工作;
⑶协调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⑷按照区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2.2 应急指挥机构
⑴在接获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将事件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海上搜救机构;
⑵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
⑷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⑸协助、配合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机关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2.2.3 应急处置力量
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
3.1 预警
1.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街道及社区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和海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
2.有关部门、街道及社区应加强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
4.1.2 重大(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
4.1.3 较大(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
4.1.4 一般(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
4.2 信息处理
4.2.1 信息收集
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
4.2.2 信息报告
有关街道及社区接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报告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3 信息报告内容
⑴接报安全生产事件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⑶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⑷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⑸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⑹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⑺已采取的措施;
⑻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⑼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按照规定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件Ⅰ级响应;发生Ⅱ级、Ⅲ级、Ⅳ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4.4 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到位;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5.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
6.应急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的建议;
7.应急指挥机构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
4.5 处置措施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海上专业搜救机构,请求其调派专业力量前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故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4.6 响应终止
有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后期处置
5.1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街道应跟踪事故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街道应协调互保办事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
应级别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⑴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⑵ 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⑶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⑷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应急保障
8.1 队伍与装备保障
相关街道及社区应建立本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物资。
8.2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具体参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故。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助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9.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解释。
9.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10.附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附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发往: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员(签名): 电话: 传真:
来话(传真)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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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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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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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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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传真)时间 |
20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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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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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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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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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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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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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质 |
□钢质□木质 |
吨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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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 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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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 时间 |
20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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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 地点 |
N ° ′、E ° ′( )海域/海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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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 人数 |
人 |
已获救 |
人 |
死亡 |
人 |
失踪 |
人 |
受伤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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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 碰撞 □风损 □触损 □自沉 □火灾 □机械损伤 □触电 □ 急性工业中毒 □溺水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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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处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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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 经过及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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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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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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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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