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200-2019-00085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19〕98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18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泽区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丰泽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五届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区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区政府及下属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应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区政府及下属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区国资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企业主管部门是区国资委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国资办、企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
(一)以管资本为主,切实转变出资人监督方式,严格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限行使股东权利。
(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细分主体权责,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人事薪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项目投融资等监管职能,明确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优化监管流程。
(三)根据区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核准与备案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五)履行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统计分析。
(七)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国有企业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七条 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正职领导层人员(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外派监事会主席及副职领导层人员(党组织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区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区政府和区国资委意见后,提交区委研究同意,按党内和行政职务系列分别由区委、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区国资办进行考察,提出建议人选,报区国资委同意后予以任命;集团公司中层、子公司正副职人员由集团公司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九条 除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以外的所出资企业正副职领导层人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其主管单位任免,
报区国资办备案;中层正副职人员由企业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其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向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由所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由区国资办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新进人员,除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的到企业任(挂)职的人员外,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公开招聘,由所出资企业提出招聘方案,报区国资办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领导层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薪酬分配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资办制定报区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区国资办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领导层考核制度,把党的建设考核同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经营业绩考核衔接起来,对所出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调联动,促进薪酬与业绩、风险、责任相一致,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并依据“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考核机制对企业领导层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普通员工薪酬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核准制,区国资办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结合市人社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集团公司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机制。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集团公司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集团公司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
工资总额;区国资办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第四章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国家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依法向审计机构报送真实完整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配合审计机构开展数据采集、联网审计等工作;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所出资企业要完善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工作机制,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日常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内部常态化审计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区国资办会同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情况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并对所出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国有资产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质量、收益状况等。
第五章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对直接监管的资产规模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责,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公司应当接受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对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督,维护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保障企业国有产权公平、公正、公开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在依法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的动态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所出资企业每季度向区国资办报告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资产运营及项目投资的现状、存量、收益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对外投资、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权益变动行为的,须报区国资办初审,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所出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资产评估、审计、法律咨询等事务。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可以申请区国资委协调处理。
第六章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融资计划,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区国资办审核,区国资办初审后提交区国资委审议,必要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区国资办初审后,报区国资委批准,必要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与构成;各个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实施主体、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风险分析、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总融资规模与构成;各个融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资金需求(含现金流量)分析、融资主体、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期限、融资成本、还款计划、还款来源等内容。
(三)国资委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年度投融资计划应按照优先使用企业内部资金的原则,合理
使用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工具,科学安排金融资金配置比例和融
资来源。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依据企业内部投融资管理具体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开展投融资行为;所出资企业在上报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时未列明具体方案的投融资项目,在实施前需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告区国资办初审后,送区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发展;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
(五)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条 对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所出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区国资办审核,区国资办审核后提交区国资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一)对投资额增幅10%以上(含本数)、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区国资办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办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所出资企业应按照区国资办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并
形成后评价报告,根据后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因融资需要选聘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最优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融资成本水平原则上不高于辖区同期、同信用等级、相同融资产品的综合成本。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含所属子公司)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双方研究决定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区属国有企业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依法设立,主业为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所出资企业以外,须由区国资办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加强借款和担保管理,切实加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报区国资办,区国资办实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所出资企业应按区国资办要求按月报送资产、负债等情况统计,并于每年12月前将企业当年度总体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管薪酬等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区国资办。
第四十条 区国资办根据所出资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项目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项目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区国资办的,区国资办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区国资办。
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要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快速响应、协同联运的应急处置机制。预计无法按期足额偿还到期企业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区政府、区国资办书面报告,并制定实施具体化解债务方案,确保不出现国企债务违约及风险事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问题报告、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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