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700-2020-00079
    • 备注/文号:泉丰政办综〔2020〕32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10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10-12 08:32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29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加快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0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

    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2020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措施》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9 

     

     

     

    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措施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泉州市域外企业在我市设立大区公司(区域性公司、区域营销总部等),扩大经营规模,切实做大做强,提升税收贡献,加快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适用对象 

    (一)本扶持措施适用经认定的在泉设立的大区公司、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者。 

    (二)大区公司是指总部在泉州市域外的企业依法在泉州注册设立,行使部分总部职能的营运管理、销售、结算、研发、采购、物流、资本运作、创意设计、培训等职能型机构,以及虽未行使总部部分职能,但根据母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统一负责企业部分业务板块,或统一负责1个以上(含1个)省级管理区域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且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区域型机构。大区公司的认定、登记备案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由市直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扶持措施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大区公司,及本扶持措施实施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大区公司,均可申请认定。 

    (三)招商引资者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职人员。 

    二、扶持措施 

    (一)经营贡献奖励 

    1.实施大区公司税收贡献奖励,按大区公司对我市年度税收贡献额(指对我市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下同),第1年至第2年给予60%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30%奖励;第6年至第10年以其前五年税收贡献年平均数为基数,按其年度新增税收贡献给予超额累进奖励,新增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内(含)部分按60%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给予奖励。 

    2.鼓励大区公司做大规模,对大区公司在现有总部职能、统一负责业务板块或管理区域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总部职能、1个业务板块、1个省级管理区域的,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各项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企业总部通过大区公司开展集团业务和结算,对大区公司缴纳的内部购销印花税我市地方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10年。 

    4.市财政局、税务局积极协助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总部就内部购销印花税等事宜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争取税费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 

    (二)规费减免补助 

    对大区公司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两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前5年给予全免或全额补助,后5年给予减半征收或补助。对大区公司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两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前5年给予全免或全额补助,后5年给予减半征收或补助。 

      (三)办公用房补助 

     对大区公司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一次性给予24个月租金补助,已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对大区公司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新建成或购置房产实际缴纳房产税的50%给予补助。每个大区公司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高管人才激励 

    对大区公司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5年,并在安家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人才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五)金融服务保障 

    市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主动对接大区公司投融资需求,搭建平台和畅通资金供需对接渠道,加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大区公司资金供需撮合工作,强化大区公司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 

      (六)招商引资奖励 

    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者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市或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负责项目牵头对接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引进项目的投资额、纳税贡献、对产业带动作用等情况研究提出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招商引资者必须在大区公司实际落户我市前,获得拟引进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签署的委托开展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负责项目牵头对接的市或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1个奖励对象,如拟引进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委托2个或2个以上的招商引资者,视为1个招商引资者团队。 

      三、兑现渠道 

    本扶持措施奖补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大区公司可按就高原则自主选择申请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除人才激励政策外,大区公司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该大区公司对我市的税收贡献额,如超过的,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按照税收属地原则,税收归属于市本级的企业项目,奖励政策资金由市财政局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兑现;税收归属于县(市、区)的企业项目,奖励政策资金由属地县(市、区)负责统一兑现,市本级有参与税收分成的,涉及市本级承担部分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 

      四、实施附则 

    (一)本扶持措施纳入市总部经济政策范畴,大区公司的认定、登记备案和服务管理等工作按总部经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扶持措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