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郭XX
2018年11月份,郭XX在建设塘西六路项目时,在没有到林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勾机等机械对丰泽区城东街道西福社区磕二山01大班230小班处集体所有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地进行挖掘、平整:1.在塘西六路东侧(地块2)处林地挖掘、平整,建铁皮房及附属设施、堆放汽油桶、杂物等材料; 2.在塘西六路西侧(地块2)处林地挖掘、平整,堆放砂石。综上1、2,在塘西六路东、西侧(地块2)二处林地挖掘、平整后建铁皮房及附属设施、堆放汽油桶、杂物、砂石,擅自改变集体所有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用途面积计1010平方米(1.515亩)。3.在塘西六路北侧(地块1)挖掘、平整,喷护坡水泥层,擅自改变集体所有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用途面积929平方米(1.393亩)。
郭XX在建设塘西六路项目时,擅自改变集体所有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用途面积共计1939平方米(2.91亩)。
以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泉州绿丰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郭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泉州市丰泽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文件汇编》职权编码为35050320-CF-077中有关款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939平方米(2.91亩),处罚人民币1939平方米×15元/平方米=29085元。
2.在2022年1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友谊支行(银行账户: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140 882 912 900 000 0941 ,银行地址:田安南路双秀海鲜超市往南100米)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9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