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泉州市丰泽华大果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XX
单位地址:泉州市丰泽华大果林有限公司XX楼办公室
2005年10月至2007年底,泉州市丰泽华大果林有限公司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等机械对丰泽区华大街道法下美社区英坑山01大班020、130小班(均属城东社区的插花山)处集体所有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地进行挖掘、平整,在华大街道法下美社区英坑山01大班130小班(均属城东社区的插花山)即地块一、二林地上建设框架结构房各一栋,擅自改变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用途面积分别161平方米(0.24亩)、237平方米(0.36亩);在华大街道法下美社区英坑山01大班020小班(均属城东社区的插花山)即地块三林地上建设框架结构房一栋,擅自改变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用途面积分别172平方米(0.26亩)。
擅自改变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用途面积合计570平方米(0.86亩)。
以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泉州绿丰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泉州市丰泽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文件汇编》职权编码为35050320-CF-077中有关款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70平方米(0.86亩),处罚人民币570平方米×15元/平方米=8550元。
2.在2021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友谊支行(银行账户: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140 882 912 900 000 0941 ,银行地址:田安南路双秀海鲜超市往南100米)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8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