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9-0100-2022-00003
    • 备注/文号:泉丰建罚字〔2022〕第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汪乌缎)
    时间:2022-01-12 11:43
     汪乌缎: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经查实,泉秀街道浦西安置房片区御殿花园1#2204室、3#1104室、御淮华庭6#1202室系由你方承租,经装修后二次转租。上述三套房屋装修过程中均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楼板上增设墙体变动建筑主体,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具体分别为:

    1.御殿花园1#2204室:在客厅、餐厅位置楼板上增设墙体擅自分隔,增设二间房间、一间卫生间;

    2.御殿花园3#1104室:在客厅、餐厅位置楼板上增设墙体擅自分隔,增设二间房间、一间卫生间;

    3.御淮华庭6#1202室: 在楼板上增设墙体擅自分隔,将餐厅、厨房改为房间,增设二间卫生间。

    上述三起装修行为均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规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御殿花园1#2204室房屋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各1份);

    4.御殿花园3#1104室房屋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各1份);

    5.御淮华庭6#1202室房屋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各1份);

    6.违规装修行为现场取证照片。

    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印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建罚告字〔2021〕第37号),告知拟对你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方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方于2021年12月17日领取签收上述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现我局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你方对御殿花园1#2204室房屋违规变动部位按要求进行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2.责令你方对御殿花园3#1104室房屋违规变动部位按要求进行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3.责令你方对御淮华庭6#1202室房屋违规变动部位按要求进行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具体整改要求:按照房屋竣工图纸及原设计,拆除擅自增设的墙体、卫生间,恢复原有建筑主体以及房间原使用功能。

    综上三起违规行为,罚款共人民币三千元。

    你方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附:缴交罚款通知书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4日

     

    缴交罚款通知书(№:202202

     

    汪乌缎: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请你方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建罚字〔2022〕第2)的处罚决定,持本通知书将罚款人民币3000元缴交至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在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丰泽街兴业银行大厦1层)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开具罚款收据向我局报备。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152300183000000038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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