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9-0100-2022-00002
    • 备注/文号:泉丰建罚字〔2022〕第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丰泽区莹音琴行)
    时间:2022-01-12 11:41
      丰泽区莹音琴行:

    地址:丰泽区田安北路219号

    法人代表:翁秀萍

    丰泽区莹音琴行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该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你公司受委托人所做询问笔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已于2021年1220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建罚告字〔2021〕第40号),并于2021年1220日送达,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我局经研究决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丰泽区莹音琴行改正,对丰泽区莹音琴行处以1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附:缴交罚款通知书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4

     

    缴交罚款通知书(№:202201

     

    丰泽区莹音琴行:

    地址:丰泽区田安北路219号

    法人代表:翁秀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请你单位按泉丰建罚字〔2022〕第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持本通知书将罚款金额1000元缴交到丰泽区财政局在泉州市兴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丰泽街泉州市兴业银行营业部),并开罚款收据。

     

       名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   152300183000000038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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