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1-00018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1〕7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1〕7号
被处罚单位: 泉州**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气瓶充装车间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氧气充装线压力表已超过检验期限,不符合GB/T14194-2017标准;2.一个氧气钢瓶已超过检验期限;3.混合气瓶未张贴安全技术标签;4.消防水池未设立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1〕危33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泉丰应急复查字〔2021〕危33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1.氧气充装线压力表已超过检验期限,罚款壹万元;2.氧气钢瓶已超过检验期限,罚款伍仟元;3.混合气瓶未张贴安全技术标签,罚款壹万元;4.消防水池未设立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罚款伍仟元,以上合并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账号1408829129000000941,用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并注明泉州**气体有限公司缴交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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