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12-0100-2021-00015
    • 备注/文号:泉丰农〔2021〕4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08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关于修订《丰泽区扶持特色农业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5-08 10:14

    泉丰农202146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关于修订《丰泽区扶持特色农业专项

    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海、城东、北峰、华大、清源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

    为加强对辖区内特色农业项目建设的扶持与奖励,规范扶持特色农业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修订《丰泽区扶持特色农业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2021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扶持特色农业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扶持辖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范扶持特色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壮大,促进农业企业及种植户增产增收,根据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规范管理、正向激励、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包括由区政府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以及由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于现代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在本区注册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贸易、智慧农业、休闲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新型产业联盟、产业化联合体等。

    第五条  扶持重点是新型销售经营模式、休闲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和品牌宣传推介、涉农人才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

    第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失信、涉黑涉恶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

    第八条  实施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除农业自然灾害、贴息项目外,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近1年内实施且当年可完工的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补助。除奖励类项目外,经营性单位申报非公益性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十条  对当年获得农业“三品一标”证书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的企业,定期登陆平台,信息及时录入更新,生产记录完整、产品质量安全合格,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对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及生物农药和有机肥料,采用无公害栽培技术,种植优质水稻或甘薯,规范连片10亩以上每个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扶持种植大户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对种植50亩以上甘薯、花生等粮油作物高产核心示范区,每亩补助400元,推动良种良法良机配套。

    第十四条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片集中连片50亩以上,绿肥种植、秸秆还田和土壤酸化治理每亩按不超过100元补助,配方肥、商品有机肥每亩按不超过400元补助。

    第十五条 扶持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化肥利用率提升、农药肥料使用量增长减量化等行动、每承担项目任务的种植场(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药经销商,按承担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农业自然灾害救助。对于新型农业新型主体、专业户和农业企业的损毁修复投入按承担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对食用菌产业发展予以奖补。对食用菌菌包生产线建设包括自动化菌包生产线、自动化高压灭菌、无菌车间接种等现代食用菌生产设备等;食用菌瓶装生产线建设;规模化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等实施补助。当年度企业投入建设金额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当年度投入建设金额10-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投入建设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对精品休闲农业予以奖补。休闲农业接待设施齐全、参与体验项目丰富、农旅结合紧密、生产加工健全、环境特色鲜明,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单个精品休闲农业奖补额度为2万元,每年择优扶持3个项目。

    第十九条  对建立茶叶全产业链有机化核心示范区达到50亩予以补助。示范区开展统防统治建设,完善农药集中配送体系,建立专业植保队伍;植保队员配备到位,植保器械配置齐全;建立有机化管理日常工作制度,推广应用有机绿色防控技术,有工作记录的,补助2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个项目。

    第二十条 为农产品代运营的电商服务企业,农副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万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各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在上年度线上销售农产品达到100万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择优扶持3个项目,对帮扶带动周边居民群众的龙头企业予以优先。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度获得省、市、区级农村实用人才的,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评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获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资格,或获得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或获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资格或现代农业智慧园资格,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资格的、或获得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给予一次性4万元的奖励。(在同一年,同级别获评以上荣誉如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资格,奖励不做累加,只奖励一次;在同一年,同样荣誉获评不同级别,奖励不做累加,只奖励最高金额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区级以上的系列宣传推介活动,给予补助。其中参加市级组织的每个企业给予0.8万元补助;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每个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其中赴海内外参加宣传推介活动的,补助资金适当增加,在参会中获评奖状,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区级单位承办(主办)宣传推介特色农产品或建设宣传推介特色农产品场馆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本区农产品及加工产品,获得国家出口备案证明资格企业或有出口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泉台农业合作。在丰泽辖区内的台商独资、合资或合作的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台湾农产品展销及交流对接的承办机构,按承担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申报项目前,应将拟申报项目的实施单位及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计划、补助金额等情况在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上报。补助项目和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五个工作日,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工的,经农业农村水利局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个别项目确因情况特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应逐级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属于项目建设的,在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验收应当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正式发票金额应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补助金额给予拨付。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

    第三十一条  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等部门监督,如实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再批准相关责任人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农业农村和水利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农业局、财政局。

    东湖、丰泽、泉秀街道办事处。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1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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