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6-0100-2020-00006
- 备注/文号:泉丰政财〔2020〕罚书字第1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黄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增强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大兴街泰禾广场11号楼1218
经查,你公司与福建省华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启迪智能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了2020年3月4日“泉州市第九中学室外足球场地封闭设备货物类采购及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503]JL[GK]2020003)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并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3,543,120元,中标金额3,233,448元。联合体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EC2018ELP06904288)、“被纳入中国财政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推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泉州市第九中学室外足球场地封闭设备货物类采购及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2、你公司与福建省华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启迪智能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的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3、泉州市第九中学室外足球场地封闭设备货物类采购及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4、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对协查编号为CEC2018ELP06904288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真实性的复函;
5、评审委员会关于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回复报告。
本机关认定你公司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3,543,120元千分之五计17,715.60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本决定规定的罚款金额(罚款按如下方式缴纳,收款财政机关: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丰泽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财政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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